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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内容 |
考核指标 |
基本分值 |
计 分 方 法 |
| 一、环境质量状况(20分) |
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所列指标 |
20分 |
1、每年1月15日前,省环保厅监测处对各县(市、区)上年度环境总体质量状况予以排名,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评分依据。排名前20位的得20分,排名21-40位的得15分,排名41-60位的得10分,排名在60位后的不得分。 2、主要河流湖库出境断面水质较上年下降一个等次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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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管理 |
5分 |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达100%得5分,执行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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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
4分 |
1、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及产生源调查工作,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依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半年检查一次,得1分;少1次扣0.5分。 4、全年组织开展一次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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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排污申报与登记工作程序 |
2分 |
1、统一使用国家配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登记,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按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核定工作各类报表及报告得1分;每延误报送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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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排污费核定与公示工作程序 |
3分 |
1、按程序及标准准确足额核定排污费并下达通知的,得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对缴纳排污费企业每季度督查一次,查处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情况得1分,无督查记录一次扣0.5分。 3、每半年在当地政府等网站公示主要企业排污费核定情况的,得 1分,缺1次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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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专项行动 |
5分 |
1、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得3分;一项完成不好,扣1分。 2、及时上报各类报告,报告和简报完成信息报关和文件归档等工作,得2分;每迟报1次扣1分;漏报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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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妥善处理群众环境投诉 |
4分 |
1、群众环境投诉受理率100%,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上级交办的群众环境投诉处理率达100%且本级群众环境投诉处理率在95%以上,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群众环境投诉回复率100%,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二、环境管理(50分) |
7、完成辖区内所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批及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工作 |
5分 |
对县城所在地和大型集镇的集中式水源地每年监测两次,对2009年乡镇集中式水源地调查中水质超标的其它乡镇集中式水源地每年监测一次,得1分,缺1次不得分;实施现状调查,得1分,否则不得分;划定保护区并上报、按规定设置标识牌,得2分,缺1项扣1分;按时编制并上报基础环境调查报告,得0.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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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 |
4分 |
1、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率100%、国家和省级督办案件结案率100%,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办理及时,未造成群体越级、赴京上访且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率达到85%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