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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宁之窗》咸安政务网 咸安新闻网   2010-07-30 10:05:05 上传:陈建效 来源:区环保局 文字大小:[][][]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0]1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遵照执行,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目标管理 通知


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基层基础工作,夯实环保工作基础,打造环保铁军,提升全系统环境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全省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更好地发挥环保部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干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工作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
    第三条 目标考核管理的原则:规范管理,注重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四条 目标考核领导机构为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目标办),具体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核目标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奖励加分项三大类。职能目标,主要是指体现环保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目标;共性目标,主要是指加强环保队伍自身建设的工作目标;奖励加分项,主要是指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或开展了开创性工作受到上级表彰或社会关注,产生良好效果或社会影响的工作项目。
目标考核总分为150分。其中职能目标、共性目标的比例按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第六条 省厅目标办按照省厅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向各县(市、区)环保局下达当年度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计分要求,由当年的目标考核方案确定。确定后的考核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七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和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目标,应每半年向市州环保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条 目标考核采取自查、平时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前一年下达的目标考核方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州环保部门,市州环保部门审核后交省厅目标办汇总。
    省厅目标办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重点目标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或督查,有关情况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次年1月中、下旬,省厅目标办在对市州环保部门进行目标考核现场检查时,一并抽查其辖区内1-2个县(市、区)环保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相关工作的督查指导,掌握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每年现场检查考核前将相关资料提交目标办。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应提出核查清单;不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应提交评分建议。省厅目标办将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对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方面的评价,作为省环保厅内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由省厅目标办对现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与相关处室(单位)会审,提出汇总意见后,报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审定。考核结果向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依据考核得分排序,确定优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省环保厅对被评为优胜等次的单位予以奖励,并向地方党委政府予以通报,对合格单位颁发合格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目标考核成绩,经折算后纳入当地市州环保局考核成绩,作为省环保厅对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的一项指标,占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总分的10%。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获奖的资格: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二)因环保工作不力,受到市州以上(含市州,下同)环保部门和县(市)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较大污染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保密等工作被地方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厅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组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2010年度)

 目标内容

 考核指标

基本分值 

 计  分  方  法

 一、环境质量状况(20分)  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所列指标

 20分

 1、每年1月15日前,省环保厅监测处对各县(市、区)上年度环境总体质量状况予以排名,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评分依据。排名前20位的得20分,排名21-40位的得15分,排名41-60位的得10分,排名在60位后的不得分。
2、主要河流湖库出境断面水质较上年下降一个等次的,不得分。
   1、建设项目管理  5分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达100%得5分,执行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4分  1、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及产生源调查工作,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依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半年检查一次,得1分;少1次扣0.5分。
4、全年组织开展一次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3、规范排污申报与登记工作程序  2分  1、统一使用国家配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登记,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按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核定工作各类报表及报告得1分;每延误报送一次,扣0.5分。
   4、规范排污费核定与公示工作程序  3分  1、按程序及标准准确足额核定排污费并下达通知的,得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对缴纳排污费企业每季度督查一次,查处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情况得1分,无督查记录一次扣0.5分。
3、每半年在当地政府等网站公示主要企业排污费核定情况的,得 1分,缺1次不得分。
   5、环保专项行动  5分  1、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得3分;一项完成不好,扣1分。
2、及时上报各类报告,报告和简报完成信息报关和文件归档等工作,得2分;每迟报1次扣1分;漏报1次扣2分。
   6、妥善处理群众环境投诉  4分  1、群众环境投诉受理率100%,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上级交办的群众环境投诉处理率达100%且本级群众环境投诉处理率在95%以上,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群众环境投诉回复率100%,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环境管理(50分)  7、完成辖区内所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批及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工作  5分  对县城所在地和大型集镇的集中式水源地每年监测两次,对2009年乡镇集中式水源地调查中水质超标的其它乡镇集中式水源地每年监测一次,得1分,缺1次不得分;实施现状调查,得1分,否则不得分;划定保护区并上报、按规定设置标识牌,得2分,缺1项扣1分;按时编制并上报基础环境调查报告,得0.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得0.5分,否则不得分。
   8、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  4分  1、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率100%、国家和省级督办案件结案率100%,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办理及时,未造成群体越级、赴京上访且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率达到85%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9、加强辐射安全环境管理  5分 有放射源监管档案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得1分,完成拟关闭企业放射源收贮工作得2分,完成辖区内辐射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未落实放射源安全月报制度或当年发生放射源丢失或发生污染环境事故的不得分。 
   10、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的监管  4分  1、建有重点污染源台帐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每月对重点企业进行监察,有详细监察记录,对查出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的,得3分;存在一个问题扣1分。
   11、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管理  5分  1、已建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与上一级环保部门联网,并正常运行,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建有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台帐,得0.5分,否则不得分;监控企业与监测部门签订了运营合同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安装任务正常运行的得3分,未完成安装计划的,按比例扣分。
   12、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  4分  1、开展辖区涉重金属污染排查,得1分,建立涉重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和涉重废物台帐,得1分。
2、加强对涉重污染源的监管、监测,督促涉重企业开展污染整治,确保排放稳定达标,得2分。
   1、抓好总量减排计划的落实  1分  按时编制年度减排计划,督促落实减排项目,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同时应完成国家“十一五”规划水污染防治相应项目),得1分。
   2、落实减排措施的季度报告制度 2分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报送上一级环保局,得2分。
 三、总量减排(15分)  3、加强档案管理  2分  加强总量减排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建立“一企一档”的备案制度,得2分。
   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10分  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同上级政府签订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1、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  4分  1、在辖区内开展1个乡或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有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2分;缺1项扣1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1个生态示范村或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有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2分;缺1项扣1分;否则不得分。
 四农村环保与自然
生态保护(10分      
 2、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试点工作           1分  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试点1个,有方案和落实到位,得1分;缺1项扣0.5分。
   3、加强自然生态保护  5分  1、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监管力度,得3分,辖区内项目开发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的,不得分。
2、开展“生物多样性年”活动,有方案,有工作专班,开展1-2项具体活动,得2分,否则不得分。
   1、环境质量监测  2.5分  1、按规范要求开展本辖区地表水、环境空气、环境噪声、县(区)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得2.5分,每缺少一项监测内容扣0.5分。
2、虽开展相关监测但未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未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不得分。
  五、环境监
测(10分)
 2、完成监测任务  2.5分  完成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任务,并按规定要求上报监测数据。每缺报一个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3、监测数据准确  2.5分  监测数据合理,明显波动附加文字说明,报表格式符合要求,报表文件未发现错误的,得2.5分。每次报表格式不符合要求,扣0.5分;每一项报表错误(单位错报、项目监测数据错报)扣0.5分;监测数据明显波动未附加文字说明原因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监测能力完备  2.5分  环境监测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为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8个监测项目(硒除外)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环境(厂界)噪声。每少一项能力扣0.5分,扣完为止。
   1、机构建设  6分  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纳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实行参公管理,乡镇环保机构建设落到实处,按核定编制全部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六、基础建设(15分)  2、能力建设  6分  按照《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及省厅下达的年度任务,全面加强监察、监控、监测、辐射、宣教、信息、固废处理等能力建设,得6分。未完成酌情扣分。
   3、环境保护标准宣贯  3分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完成国家新出台标准宣贯工作,得3分。未完成酌情扣分。
 七、政务管理(5分)    5分  1、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发布重要环境信息,得1分。
2、完成市州环保部门分配的上报政务信息任务,得3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3、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规范,得1分。
 1、开展宣 传活动,推进公众参与           3     分   1、深入推进全民环保行动,世界环境日等环保节日期间举办纪念活动,得0.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经常性环保宣传活动,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辖区内按标准设立环保永久性宣传标志(山区0. 03个/平方千米,平原0.05个/平方千米,城镇0.1个/平方千米),达到标准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宣教工作信息报送及时,全年至少6次,得1分;少一次扣0.4分,扣完为止。
  八、宣传教育(10分)  2、重视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分  1、全年有6篇(条)被市级(不含上一级局简报和各类网站)及以上媒体采用的(同一内容不重复计算),得1分;差1篇扣0.3分,扣完为止。
2、全年有10篇(条)被上一级(不含上一级局网站)及以上网络媒体采用的(同一内容不重复计算),得1分;差1篇扣0.2分,扣完为止。
3、环保类新闻报刊覆盖面达到规定要求(以建议目标为准),环保知识普及较好,得1分;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
4、环境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正确有力,得1分;因引导不当导致媒体批评、炒作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者不得分。
   3、普及环保教育,推动绿色创建  3分  1、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内容进入中小学校教学体系,得0.5分,否则不得分;列入党校和行政学校培训计划,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绿色创建,绿色学校创建率达到8%,绿色医院、绿色商场、绿色酒店、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等绿色创建项目开始启动,得1分。绿色学校创建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其他单项绿色创建活动每少启动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3、按《2010年全省环保工作要点》(鄂环办[2010]10号)要求,实施“农村环保明白人培养工程”,制定工作规划得0.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工作培训,开办培训班,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九、党风廉政建设(5分)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分  1、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得0.5分。
2、建立廉政档案,得0.5分。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得1分。
  2、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3分  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获县级(含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计2分,获上一级(含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计3分。
 十、奖
励加分            项(10分)
                                                        10分    凡获得省、市环保局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奖励加计3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2分;凡获得县(市)委、政府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奖励加计2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1分;获当地归口部门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奖励加计1分;有关工作得到上一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肯定,有明确指示表扬的加计1分;工作创新得到省、市环保部门认可的加2分,奖励分项总计不超过10分。
 一票否    决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2、因环保工作不力,受到市州以上(含市州,下同)环保部门和县(市)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3、发生较大污染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保密等工作被地方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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