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宁之窗》咸安政务网 咸安新闻网 2010-04-07 14:42:03 上传:陆才国 来源:经济开发区 文字大小:[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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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打造机电、森工、电子制造、生物医药、钢化玻璃器皿等五大产业,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壮大咸安工业经济实力,实现工业兴区的战略目标,咸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实行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建设期在18个月以内的工业项目。
二、用地政策
第三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管理。 (一)入园企业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区按每亩3—5万元的标准对入园企业给予奖励性补助,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属世界500强、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的,奖励性补助标准相应提高。 (三)投资强度不足100万元/亩或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2000万元但属开发区五大产业配套的项目,其用地和价格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三、税收政策
第四条 未享受以上第三条土地奖励性补助的项目,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式投产后前两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包括征地、基础设施建设及费用)工业小区的开发企业,其引进工业小区的企业上交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扣除已奖励给进园企业的部分),10年内全部奖励给开发企业。
四、其他政策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大中型贸易公司,把具有决算和结算职能的总部或地区分部注册在园区,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更高的奖励标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区科技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取得地方财政预算“科技三项经费”补贴。国内外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与园内企业合资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科技三项经费”补贴。 第九条 鼓励各类人才来开发区工作或创业。 (一)免费为来开发区工作的具有本科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关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二)其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享受本区市民同等待遇。
五、协调服务
第十条 入园企业的审批、注册登记实行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由园区企 业服务窗口一个口子对外,全程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建设方面的行政规费,按建筑面积打包收费,涉及的其他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交,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不得高于最低标准的20%。每个单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各乡镇办场可参照本政策制订各自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9年8月25日咸安政发(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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