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是否需要定期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 《咸宁之窗》咸安政务网 咸安新闻网 2010-07-19 08:36:29 上传:钟兴 来源:区计生局 文字大小:[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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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国家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侵害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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